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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绵阳市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研发平台建设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2025-05-05 16:34:55
为打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全链条通道,提升科技成果转化效率,参照《四川省中试研发平台建设实施方案》《四川省中试研发平台建设运行管理办法》及其他省、市有关办法,绵阳市科技局形成了《绵阳市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研发平台建设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融合对接各类创新资源,打造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生态,推进绵阳市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研发平台(以下简称“中试研发平台”)建设运行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试研发平台是指围绕产品试制、产学研联合攻关等小试、中试需求,解决工业化、商品化关键技术问题而进行的试验或试生产,为规模化生产提供成熟、适用、成套技术而开展中间试验的科研开发实体。主要功能包括:
面向社会提供科技成果遴选识别、可行性评估、商业化价值分析、原理验证、原型制造、概念产品试制、二次开发试验、工艺流程优化、工程样机开发、中小批量试制生产、样品试验检测、质量性能检测、技术咨询等中试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绵阳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建设主体。
第四条 各县(市、区)、园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中试平台培育、初审、推荐、属地管理等工作;市科技局负责全市中试研发平台备案、评价、过程监督等工作,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相关工作,第三方机构须按照“免申即享”要求完善相关流程和系统,并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章 建设运行
第五条 鼓励在绵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双创孵化载体、园区和企业,按照“政府引导支持、建设主体负责、市场配置资源、坚持开放共享”的原则,聚焦绵阳市支柱产业和创新产业,整合各类创新资源建设中试研发平台;鼓励整体引进专业检验检测机构,建设集研发创新、中试服务、检验检测等多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一站式中试研发平台。
第六条 鼓励中试研发平台通过市场化方式为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提供中试服务,并按照合理的收费标准获得中试服务性收入,用以支持平台运行。
第七条 鼓励中试研发平台科技成果在绵阳市范围内进行就地就近转化,并以新建固定资产投资的形式进行成果产业化。
第三章 备案管理
第八条 纳入市级备案管理的中试研发平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备中试基础条件。拥有本行业必要的通用计量、检测仪器和常规实验设备,以及承担行业综合性中间试验任务必需的专用设备、场地和配套设施;用于中试服务的仪器设备原值和场地面积不低于300万元和100平方米;安全、环保相关行政审批手续齐全,依法依规建设安全、环保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健全。
(二)具有核心服务能力。拥有专业技术人才和专业运营团队,从事中试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具有科学合理的中试研究方案和规程;具备提供中试服务的专业技术研究、工艺设计能力。
(三)具备规范的管理机制。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运营规范,产学研合作机制稳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健全、制度完善。
(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中试研发平台依托单位或建设主体和法定代表人,自备案申报日期前一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重大环境违法行为,没有发生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五)具有成功的服务案例。
拥有对外服务的激励机制、合理的收费标准和规范的服务流程,
上年度对外开展中试服务原则上不少于3次或服务金额不少于30万元,或近三年内中试服务不少于10次或服务金额不少于100万元。
第九条 各县(市、区)、园区科技管理部门根据中试研发平台不同产业领域和成熟度,开展梯次培育。市科技局常态化开展情况摸底工作,适时开展备案工作。备案程序:
(一)情况摸底。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常态化组织中试研发平台填报平台信息。
(二)单位申报。市科技局适时发布备案通知,申报单位按要求补充提交备案材料。
(三)初审推荐。各县(市、区)、园区科技管理部门对申报单位进行初审,并向市科技局出具推荐函。
(四)考察复核。市科技局组织专家或依托第三方机构对被推荐单位进行考察复核,提出市级中试研发平台拟备案名单。
(五)公示发布。经市科技局局务会审定,对拟备案名单向社会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发布绵阳市中试研发平台备案名单。
(六)备案豁免。对于获评省级称号的中试研发平台,豁免备案流程,提交基本信息材料后自动纳入绵阳市中试研发平台。
第十条 纳入市级备案的中试研发平台,统一按“绵阳市+技术方向+中试研发平台”模式进行编码入库管理。
第四章 考核管理
第十一条 中试研发平台实行绩效评价制度。市科技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已备案的中试研发平台从平台能力建设、管理体系建设、服务成效等方面每两年开展一次绩效评价,中试研发平台应在对应年份3月底前提交上一考核周期工作总结和绩效评价材料。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对中试研发平台进行绩效评价,分为材料评审和现场核查,提出绩效评价优秀、合格、不合格等次建议,经局务会审定后予以公布。
(一)绩效评价为“优秀”的,当年度推荐申报省级中试研发平台;
(二)绩效评价为“不合格”的,予以责令整改,整改期为1个月,拒不整改的、逾期未整改的、整改后仍不合格的自动丧失市级中试平台备案资格;
(三)未提交绩效评价材料的中试研发平台,按不合格评价。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对已备案的中试研发平台实施动态管理,存在以下情况,在完善整改前,不再纳入市级中试研发平台管理。
(一)自身管理不善导致严重服务质量事故;
(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生态环境突出问题;
(三)发生严重科研失信行为;
(四)报送的绩效评价材料经查与事实不符的;
(五)其他需要取消的情况。
第十四条
已备案中试研发平台的依托单位或建设主体注销法人登记的,其备案资格自动终止。已备案中试研发平台的依托单位或建设主体发生重组、合并或变更名称、注册地等其他重大事项的,应当在相关法律手续办理完毕后30日内,书面提交变更备案的申报材料,
市科技局
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 中试研发平台建立开放共享制度。所有经认定的市级中试研发平台应开放对外服务,建立开放共享制度及相关档案,并纳入绩效考核。
第五章 支持政策
第十六条
对纳入市级备案管理的中试研发平台,根据资金投入和建设水平进行分类培育和支持,支持政策如下:
(一)对获我市备案的中试研发平台,统一命名为“绵阳市+技术方向+中试研发平台”,并予以授牌。
(二)鼓励各县(市、区)、园区对辖区内中试研发平台予以配套支持,构建环评、能评、安评等审批绿色通道,提供用水、用气、用热、用电、用网等保障。
(三)支持中试研发平台承担科技研发任务和在绵阳市科学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平台登记,适用科技创新券政策。
(四)支持中试研发平台运用天府科创贷、设备仪器贷、中试基金等金融产品或金融工具。
(五)
依据省、市有关政策给予资金支持。
(六)优先支持已备案的市级中试研发平台申报四川省中试研发有限公司项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文件出台之日起施行,试行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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